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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申報列舉扣除額 掌握四大事項好節稅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16.05.12 00:00

申報綜所稅「眉角多」,像是有購買保單的民眾,都可依照稅法規定合法節稅,但仍須注意以下四大事項,以免誤用反造成漏繳稅款。

一、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為2.4萬元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才能將保險費支出列為扣除額。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額最高2.4萬元,若金額未到達,則以實際支出額核實認列。不過,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及補充保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2.4萬元保險列舉扣除額限制。

二、人身保險範疇皆可計入

依照稅法,民眾因出遊、商務出差而購買的旅平險、意外險等,由於屬人身保險範疇,只要檢附證明,皆可計入列舉扣除額。但像是購買汽車險、住宅火險等,這類屬於財產保險,並非人身保險,都無法作為列舉扣除額項目。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同一申報戶

在提出的保險費繳納證明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換而言之,即使是直系血親,但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依法不能列舉扣除。若要保人更改為子女時,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子女就能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四、扶養親屬對象有限制

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能視為被保險人的保險,而非受扶養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就算幫其他親屬買保險,包括像手足、叔侄輩等,皆無法認列為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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