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報導,德國司法部長馬斯(Heiko Maas)發布聲明說:「我們永遠無法抹去司法的扭曲,但盼恢復受害者的名譽。」
納粹時代刑法第175條明訂,「男性之間或人獸之間…違反自然的性行為」列為違法。
這條法律溯及1871年,但1935年納粹統治時期更趨嚴格,違者可處10年勞改。
納粹第三帝國(Third Reich)時代,超過4萬2000名男性因違反刑法典遭定罪,被送往監獄或集中營。
2002年法律恢復這些人的名譽,納粹時期的逃兵也獲除罪。
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75條條文效力依舊,成為納粹迫害的唯一餘孽,西德仍有5萬人因此遭定罪。
東德1968年撤銷此條條文,但直到1969年,西德仍大致維持此項條文效力,1994年才完全廢除。(譯者:中央社鄭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