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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建築用地因未作農用被改課地價稅者,現況縱供農作,無法恢復課徵田賦。

中央社/ 2016.05.1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510 14:27:5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都應作建築使用,但此等用地若屬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者,此等土地於使用編定前後皆應持續從事農作使用(如種植水稻、樹木),方可享有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曾因未農用被改課地價稅,嗣後改供農作,欲申請課徵田賦,惟因該農作行為並無持續性,故無法再回復課徵田賦,仍應課徵地價稅。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6(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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