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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3年須出境1日 勞動部贊成刪除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6.05.09 00:00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9日)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勞工作滿3年須強制出境1日以上再入境」進行討論。勞動部長陳雄文指出,這項法條勞動部一直是贊成刪除,避免外勞在出入境時遭層層剝削,但各界仍擔憂若刪除恐會讓外勞永久居留台灣,或被雇主變相要求不得返鄉,因此一直修法未果。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9日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勞工作滿3年須強制出境1日以上再入境」規定及「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如何避免海外仲介費剝削移工血汗勞動」,邀請勞動部長陳雄文報告並備詢。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據她了解,外籍勞工來台灣一次要花新台幣7萬5千至18萬元的仲介費用,第1年薪資幾乎是在還債,滿3年須強制出境1日,再來台又得再花一次,也造成外勞逃逸問題,形成惡性循環,應修法刪除。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這項法條勞動部一直是贊成刪除,避免外勞在出入境時遭層層剝削,但各界仍擔憂若刪除恐會讓外勞永久居留台灣,或被雇主變相要求不得返鄉,因此在各種利益衝突之下一直修法未果。

陳雄文強調,目前國籍法已經修正,移工來台工作年資不計入滿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權,因此不會有永久居留問題;至於萬一刪除此條文,外勞會被雇主變相要求不得返鄉,勞動部也將增訂雇主應同意外勞返鄉的規定,並作為查核的重點項目。他說:『(原音)我們要把這個規定明寫在雙方所訂的勞動契約裡面,也作為雇主向勞動主管機關申報、勞動主管機關去查核時的主要事項,就可以解決大家所擔心的問題。』

針對各界也擔憂若刪除此條文,會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陳雄文強調,目前雇主申請外籍勞工前須依法公告,先在國內招募人才,沒有找到才能招外籍移工;外勞工作滿3年時,雇主也須在前4個月重新招募本國人才,若還是找不到,才能繼續聘僱外勞,因此刪除此條文,不會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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