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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職員退休金請領權法制化

中央社/ 2016.05.09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9日電)立法院今天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今天表示,修法把現行做法提升到法律位階,以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林為洲等人所提相關修正草案,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列席備詢。

林騰蛟表示,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已領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退休金的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基數或百分比合併計算,但以不超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訂最高標準為限的規定。

他說,但民國104年6月18日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這項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侵害憲法的財產權與法律保留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因此教育部提案修法。

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教育部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僅在施行細則中的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

林為洲說,根據司法院的解釋,現行教育部的作法將在今年6月18日失效,因此要進行法制化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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