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學生票於法有據
中央商情網/
10 年前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16年5月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規費法第12條,明定學生為規費免徵、減徵或停徵應繳之規費的對象,讓學生票於法有據。
去年有媒體報導,財政部發函文化部,以規費法中無學生、軍警及家庭卡等優惠票依據,要求檢討取消,並以1年為緩衝期。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顏寬恒提案指出,學生因還沒有收入、屬經濟上弱勢,為照顧他們的生活,社會上許多服務都有相關優惠且行之有年,例如交通票券優惠、文藝活動優惠,以及餐影娛樂優惠等。
但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優待學生,導致經濟弱勢學生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這種齊頭式平等不僅不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
提案指出,去年財政部發函文化部,明示「規費法」中並無學生、軍警及家庭卡等優惠票依據,而要求檢討取消,未來教育部所屬博物館及故宮博物院如果沒有合理、合法理由,也應取消學生票優惠。
雖然財政部稍後改稱僅是提供法規解釋供參考,卻已造成各公立博物館因營收考量,而紛紛檢討學生票之存廢。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時討論,有立委認為學生範圍太大,在職專班學生已經有經濟能力,還需要減免嗎?也有立委認為,應對18歲以下青少年都給予減免。
不過,由於規費法只規定得減免的對象,實際減免與否,還是由各業務主管機關來決定,因此決定對於學生部分暫不另做限制。
至於18歲以下青少年給予減免,則已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相關規定,也暫不增列。全案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盧秀燕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發言表示,規費法制定至今16年,公家場所得減免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票價或相關規費,唯獨漏了學生票,讓學生票優惠與折扣處於違法狀態,以致於財政部與各部會造成疑慮,文明先進國家對於學生給予扶助、減輕經濟負擔是世界潮流,鼓勵學生進入公家場所、文教用地、休閒體育場館,以達到強化教育目的,因此修法補救法律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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