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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

中央社/ 2016.05.0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促使用水資源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將徵收耗水費;耗水費計算及徵收方式,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的水利法中明定,為讓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以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60%範圍內,酌予減徵。

經濟部長鄧振中在法案初審時表示,基於用水正義,對大量消耗水資源者,開徵耗水費及節水減徵機制,以促使耗用大量水資源者採取節約用水行動。

條文明定,耗水費計算與徵收方式、對象、繳費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配合推動耗水費開徵,這次修法也增訂,水利機關若認為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水利機關得派員依執行業務所需,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內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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