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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深度不足被開單 無積極證據撤銷

中央社/ 2016.05.0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5日電)張姓男子駕駛曳引車開上國道,不過卻被員警以輪胎胎紋深度不符為由開單,法官根據採證照片認定無積極證據,撤銷原裁罰。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張姓男子去年10月駕駛營業用的曳引半拖車,行經中山高南下彰化交流道附近時,被員警攔下,開出「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罰單,裁罰新台幣4500元。

張姓男子認為員警故意刁難,提出行政訴訟,張姓男子指出,曳引車的輪胎在地上滾久了會有磨損,不過胎紋仍然有深度,是警察故意要刁難他;不過開出罰單的員警則說明,當事人確有行駛高速公路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的違規,也有可能輪胎膠皮脫落。

不過地院法官勘驗蒐證光碟時,卻發現畫面中無法看出以及對輪胎磨平作判斷,而法院把輪胎照片送到彰化監理站作鑑定,監理站則回覆說,採證照片查圖面所指並非磨耗指示點,故無法判斷胎紋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法官因而認定沒有積極的證據資料足以證明駕駛違規,裁定撤銷原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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