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自民國85年起,20年來已先後完成52處眷村改建,安置將近7萬眷戶,成效顯著,為落實眷改政策的一致性與公平性,並因應大法官解釋,有必要提出該修正草案。
現行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規劃改建的眷村,其原眷戶有2/3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的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眷村改建條例沒有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對不同意改建者,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形成差別待遇,對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改建的原眷戶,也沒有特別處理的規定,未臻妥適,應通盤檢討改進。
修正條文增訂,不同意改建的眷戶在強制執行完畢前,自主管機關通知日起3個月內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領取拆遷補償。修正條文另刪除要改建的眷村必須在民國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