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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徵免釋疑

中央社/ 2016.05.0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504 16:40:20)財政部表示,針對醫院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稅規定,該部於105年5月4日發布令釋,自該令發布日起,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及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財政部說明,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至於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之護理機構及其他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等法規設立,因非屬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之醫院,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地,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45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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