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屬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依法應併入房屋現值或另行設立稅籍,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之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所有人應於完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該違章增建、改建之建築物已自行拆除,亦請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