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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於增、改建完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中央社/ 2016.05.0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504 16:22:26)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房屋稅之對象。在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時,有發現房屋於登記建築物另行增、改建違章建築之情形,而該增、改建部分依法應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屬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依法應併入房屋現值或另行設立稅籍,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之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所有人應於完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該違章增建、改建之建築物已自行拆除,亦請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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