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遏止恐怖情人 執法疑慮待解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4)日初審《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遏止「恐怖情人」行為,但內政部認為,無論在司法裁判、或警察執法層面都有明顯疑慮,所以修法有可能窒礙難行。
這項修法,將把原先新台幣3,000元之罰鍰,增加到「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何欣純例舉歐美國家,都針對「跟追」陸續增訂相關規範,並以「刑事處罰」、「行政手段」予以規範。
此次修法也將把恐怖情人行為修正為「為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嚴重影響者」。
所謂跟蹤,是指以任何人員、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騷擾,指同一對象反覆為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之行為。
對此,內政部認為應再斟酌。內政部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關於「跟追」之定義、處法要件及適用辦法,當時已做出具有法律位階之詳盡解釋。但立委提案修法之內容,依「刑罰優先」原則,就能以「刑事程序」追訴、處罰。
內政部認為,若依立委提案修法之內容,《社維法》將於「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再行準用《家暴防治法》」,不過參照《家暴防治法》於各類保護令制度之實務運作後,有時仍難以發揮預期功能,在司法裁判、警察執法層面都有明顯疑慮之下,恐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