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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於立法》反避稅殺雞取卵 反侵蝕國庫根基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6.05.04 00:00

今(2016)年4月「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曝光,震撼國內外,並引發各界關注,冰島總理也因而請辭下台!

其實,歐美先進國家早已紛紛通過反避稅措施。例如:美國的「肥咖條款(FATCA)」、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BEPS)」及今年1月英國稅務機關公開查帳,歐洲Google同意依英國稅法補繳在英國欠繳稅款,高達1.3億英磅(約60億新台幣)等。行政部因而於上(4)月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財政部指出,「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後,每年約可增加新台幣70億元稅收。而依草案內容顯示,行政單位擬建立「受控制之外國公司盈餘課稅(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及「以實際管理處所在本國境內之外國法人,視為本國營利事業(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制度,以課徵企業海內外之收益。

然則,值此台灣經濟景氣低迷、參與國際組織受困、單邊與多邊貿易協定無法順利進行或簽定、又乏國際政治認同、且無投資誘因之今日,遽然推動前開修法,是否確能達成「反避稅」之目的,已不無疑慮?可以確定的是,鼓勵國內外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的經濟政策,將胎死腹中。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國際企業,會不作租稅規畫,來台自投羅網!

至於,擁有國內外收益的本國企業,是否因增加稅負,影響其國際競爭力,而加速外移,也值得觀察。如真導致產業外移,進而引發民眾失業及經濟加速萎縮之骨牌效應,日後恐難補救!

行政單位為避免營利事業可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原應歸屬於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而將受控制公司之盈餘,應認列為投資收益,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符合「租稅公平」之理念,惟礙於台灣目前的政治與經濟現狀,卻未必有利於台灣。

何況,該草案也規定:「關係企業自符合第1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據此,不肖業者如操作擴大關係企業帳務虧損,而回頭扣抵本國所得稅,除無法達財政開源的功效,恐將侵蝕國庫根基。

而且目前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總資產約有1,500億美元,過去為台灣創造許多海外事業盈餘,至於OIU(國際保險業務公司)及OSU(國際證券業務公司)則剛開始,避稅條款通過後,是否對此三大業務造成衝擊,而影響國內金融業的正向發展,也應予密切注意。

事實上,「租稅」是刑罰之外,國家加諸人民最大負擔,因此基於對人民財產自由的保障,《憲法》第19條特別規定,只有在「法律」的規範下,人民方有納稅的義務。然而,本次所得稅法的修正提案,涉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且增加的租稅負擔,將可能對台灣產業造成無法回復的衝擊,因此相關修法必須細緻、謹慎,更須符合租稅制度的公平正義。行政單位應以產業的長遠布局為目標,切莫殺雞取卵,才能避免政府、產業、人民三輸!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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