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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有限額,兄弟姐妹不得扣!

大成報/ 2016.05.01 00:00
【本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得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僅限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承租房屋所付租金,若申報扶養在校就學之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租金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04年度支付租金60,000元、其未成年子女乙君支付租金36,000元、其弟丙君(在學)支付租金20,000元,均供自住使用,則甲君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乙君及丙君,僅得列報租金支出96,000元(本人60,000元+子女36,000元)。 該局提醒,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之租金支出以120,000元為限,並不包含受扶養「旁系親屬」租屋部分,且承租房屋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亦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租屋用途及租金可扣除限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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