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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國土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5月1日施行

大成報/ 2016.05.01 00:00
【本報訊】歷經20餘年的努力,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將於今(105)年5月1日拍板施行,透過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建立國土新秩序。 為確保國土安全,政府積極推動「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自82年迄今,行政院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20餘年,於去(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三讀通過,總統於今(105)年1月6日公布,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並定於今年5月1日施行,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

依據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施行後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亦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屆時「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區域計畫」將予以廢止;至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地區,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進行管制,惟其計畫內容後續應依據「國土計畫」規定進行檢討修正。

為減緩新法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但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並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進行查處。另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補償。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授權應訂定21項子法,最重要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也將配合「國土計畫法」於今年5月1日起一併施行;至於其餘相關子法,亦將於108年全數完成。

對於涉及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密切部分,例如116年以後國土保育費隨水電附徵額度、民眾檢舉獎金制度等,將適時召開公聽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此外,內政部已著手辦理「全國國土計畫」規劃作業,預定於明(106)年3月完成規劃草案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相關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程序;又為確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如期完成,內政部規劃自106年度起,陸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規劃作業。 內政部強調,制定「國土計畫法」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土永續發展。未來不論「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或相關子法,將依規劃期程推動,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首頁(http://www.cpami.gov.tw)「快捷服務」項下的「國土計畫法專區」,歡迎社會各界上網暸解提供建議意見,並給予適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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