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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劃開放電子購物販酒配套管控措施之說明

大成報/ 2016.05.01 00:00
【本報訊】行政院於昨(28)日院會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劃開放電子購物販酒,並訂定配套管控措施,初期先以小範圍開放,再根據管制措施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後,逐步研議調整開放範圍。該草案對擬從事電子購物之販酒者登記、購酒者身分認證及交貨者驗證年齡等均有詳細規定,且電子購物交易軌跡等相關資料之保存比實體通路更完整、更易查核,管控機制比實體通路更為嚴謹,財政部特再說明所規劃之開放電子購物販酒配套管控措施如下:

一、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業者登記:具一定資格條件及符合相關規定之酒販賣業者,經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得以電子購物方式為酒之販賣。 二、申購者身分識別:由申購者於網站填報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三、加註警語:販酒網站畫面加註警語。 四、付款方式:限以信用卡或電子支付機構付款。 五、包裝標示:應於外包裝上明顯標示為酒品,並清楚標示申購者姓名。 六、交貨方式:(一)限連鎖式便利商店或其他符合一定資格條件業者交貨。(二)取貨者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三)店員驗證取貨者年滿18歲,且與申購者姓名相符時,始可交貨;如取貨者與申購者不同一人時,取貨者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明及申購者身分證明,經店員驗證皆年滿18歲,始可交貨。

七、鼓勵舉發:(一)要求連鎖式便利商店或其他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交貨業者,以適當方式明顯張貼或提示不得販售或交付酒品予未滿18歲者,如發現違規,可撥打免付費檢舉電話等醒語。(二)對檢舉人核發獎勵金,以鼓勵舉發。 八、提高罰則:修正菸酒管理法第52條及第55條,將違反該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販賣酒品之罰鍰,由現行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另增訂酒販賣業者及交貨業者違反該法第30條第2項所定電子購物販酒管理辦法之罰則,並比照違反同條第1項罰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以遏止違規行為;對違規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之酒販賣業者,得廢止其登記,經廢止登記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至連鎖式便利商店或其他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交貨業者,1年內不得從事以電子購物方式為酒販賣之交貨業務,以健全對電子購物販酒之管理。

防制酒駕、酒癮及防制兒少購酒,乃政府重要課題,有賴跨部會共同努力,除財政部規劃電子購物販酒管控措施外,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亦訂有宣導、教育措施;另基於實體店面與虛擬通路販酒,僅通路不同,其違反規定之可責性相同,罰則應一致處理,以避免實務執行困難,爰於推動開放電子購物販酒之同時,行政院已責成衛生福利部配套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比照菸酒管理法提高實體通路違法販酒予未成年人之罰則,同時請各相關部會賡續精進相關作為,提升輔導強度,並多利用網路宣導,俾共同防制酒害,維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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