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報導,青島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28日表決通過「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每戶限養一隻;此外,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種由青島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
條例也規定,攜犬出戶,應當為犬佩戴犬牌、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或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要及時清除犬糞,違者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列出狗不得進入的3類場所,分別是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但導盲犬等工作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