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規定規範之食品及登錄程序
受上述新規定規範之食品範圍,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進口至韓國食品係指韓國食品衛生法、健康機能食品相關法及畜產品衛生管理法所涵蓋範疇,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包裝及器具)、健康機能食品、畜產品(含家畜)等(詳附件一)。任何國外廠商於輸銷上述食品至韓國須事前完成申報登錄程序。在食品製造商申報程序方面,我國食品製造商應在進口申報前7天完成登錄程序(詳附件二);而畜產品海外加工廠申報程序方面,我廠商須向我國衛生當局申辦出口衛生證明書,申請登錄,方可出口。此外,新法賦予韓方赴國外廠商查廠之權責,倘國外廠商拒絕查廠或查廠結果被認定有危害食安之虞,韓方得禁止該產品進口,並視廠商改善情況及再次查廠後決定是否撤銷禁止進口措施。
WTO主要會員國對新規定之立場
由於在通關前未完成登錄輸韓食品可能遭受檔關或退關,影響我廠商出口權益,貿易局就該新規定內容是否對我出口廠商構成貿易上障礙及額外成本負擔,即請我駐日本、美國、歐盟代表處經濟組協助了解各國對韓方新規定之看法,又請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瞭解WTO會員之關切。
據了解,韓國要求本國及國外廠商事前登錄及實地查核之規範,與美國現行做法相仿,亦符合WTO國民待遇。另據日本農水省研究,韓方新法以輸出國實地調查、事前預防輸入食品安全事件之食安管理,日本廠商願配合進行登錄。綜上,各國在食品安全及不嚴重影響貿易原則下,已漸接受韓國採行食品追溯及事前預防之新申報登錄措施。
貿易局呼籲我廠商應注意配合韓方新法措施並與合作之韓方進口商保持聯繫,俾利我輸韓食品之通關順暢,減少廠商成本負擔。
查去(104)年我國出口至韓國之食品(HS02、HS04、HS07至HS09、HS11、HS12、HS15至HS23)共約9,921萬美元,占我對韓國出口金額的0.79%,其中以雜項調製食品(HS21,約2,317萬美元)、調製食用油脂及動植物蠟(HS15,約1,872萬美元)及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HS19,約1,361萬美元)為主(詳附件三)。
國際貿易局發言人:徐副局長大衛
聯絡電話:2397-7103、0978-623-862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業務聯絡人:雙邊貿易一組 戴組長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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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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