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財政部說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事

中央社/ 2016.04.27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427 18:27:37)財政部表示,我國各地工商發展條件不一,部分地方政府轄內徵起之國稅及地方稅尚不足歲出所需,為期各地方政府有公平之財政立足點,故就部分國稅採取統籌分配方式,以調劑盈虛,如各地產業徵起之稅收採取直接分成,易形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現象。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第16條之1明定營利事業營業額、土地面積、人口及財政能力為直轄市分配指標,爰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業考量地方產業對地方稅收之回饋。至營業人報繳營業稅的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即便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總繳營業稅,總機構以外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故營業人營業稅報繳方式採合併總繳者,其分支機構銷售額應分別申報,仍納入統籌分配稅款設算,亦不會納入總機構所在地之營業額,爰不影響地方政府獲配之統籌分配稅款。

另有關財劃法修正事宜,財政部業提出財劃法修正草案,惟因地方政府立場各異,爰未及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鑑於政府財源劃分,應與事權劃分相當,未來財政部仍將秉持地方財政收支併同考量精神,審視目前地方改制情形及相關情勢變革,通盤檢討後再行提送,預計完成修法後將有助地方財政自主。

國家整體財政資源有限,財劃法修正僅係資源重分配,在中央財政亦困窘下,財劃法之修正無法全盤解決地方財政問題。財政部強調,中央與地方齊力發展經濟將餅做大,地方並落實財政紀律,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相關地方建設亦宜考量地方財政之可行性,方能真正改善地方財政。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美齊

聯絡電話:02-23228401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