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須品行端正 內政部:未再犯可申請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7日電)民團抗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申請者須「品行端正」,內政部今天表示,這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且如有查獲品行不端,2至3年內未再犯,仍可申請歸化。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認為,行政院版草案不僅無法協助移民,反造成困擾,像是「品行端正」字眼用語抽象,且對於遭遇家暴、喪偶等特殊狀況的外國人,無法依一般外籍配偶較寬鬆的條件進行歸化,有違人情。
內政部今天提出說明,重申草案已充分保障弱勢移民,也願意與各界共同討論。
內政部表示,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要件,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內政部並已依客觀事實及社會大眾通常合理的共同最低度行為價值,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等8項情形。
內政部指出,且外國人如有品行不端正行為,在查獲後2至3年內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請歸化,並非永遠不能申請歸化。
內政部表示,若刪除「品行端正」規定,外國人從事或媒合坐檯陪酒或猥褻色情按摩等,無觀察期即可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易遭社會大眾誤解降低歸化標準,縱容從事國人難以認同行為的外國人入籍。
移盟主張外國人申請歸化得保留原國籍。內政部表示,外國人申請歸化如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可能產生對國家忠誠的疑慮及雙重國籍的權利義務衝突,例如犯罪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因此對外國人申請歸化採單一國籍政策不宜驟然取消,宜逐步放寬。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發生已先喪失原有國籍卻無法順利歸化的困境,草案已修正為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此外,內政部指出,修正草案已放寬申請歸化的條件,對於與本國籍民眾結婚的外籍配偶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且未再結婚,或是喪偶後,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的父母,或是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監護或輔助等情形,均得申請歸化,已充分保障弱勢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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