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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許可改自願報備 內政部:尊重

NOWnews/ 2016.04.26 00:00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案,朝野達成共識,將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將原本的「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集會遊行只要在6天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即可;內政部則表示,尊重立法院朝野共識。

集會遊行法過去曾被民進黨視為惡法,認為限制憲法賦予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曾多次提案修改,但都遭國民黨杯葛阻擋,不過昨天國民黨立委,一改過去反對立場而支持修法,不僅修改法案名稱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達成2項共識。 委員會達成的共識之一,是將過去的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共識條文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需在6天前,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而主管機關層級也由現行警察分局,拉高到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

另外禁制區部分,現行法規規定如果要在總統府、行政院等地區周邊集會遊行,安全距離不得超過300公尺,委員會也達成共識要縮小。

共識條文明定,包括總統府、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等,安全距離改為100公尺;而行政院、考試院、總統、副總統官邸、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醫療院所,安全距離是50公尺。 對於立法院朝野對集會遊行法達成共識條文,內政部表示尊重,並認為集遊法修法至完成立法,仍有一段時間,屆時可能要由新政府來接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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