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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勞工休假及出勤工資給付說明

中央社/ 2016.04.26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426 09:58:59)5月1日勞動節即將到來,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即俗稱之國定假日)規定應放假的日子,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如當天原本就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5月1日勞動節如無調移其他工作日之情事,經勞工同意出勤上班者,應加發1日工資或與協商擇日補休,不一定要在隔天(5月2日)補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每逢放假日,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特別呼籲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事業單位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瞭解,避免滋生爭議。

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或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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