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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管理境外NGO 加強資金國安監管

中央社/ 2016.04.25 00:00
(中央社記者25日電)根據正在三審中的中國大陸「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海外NGO若被列入大陸公安部門黑名單,將不得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或活動。

備受外界矚目的中國大陸「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正在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針對二審稿放寬部分限制,但強化資金監管及違反國家安全時的規定。

紐約時報等外媒稍早曾報導,這項法案遲未通過,引發外界猜測。包括醫療慈善機構、外國大學分支機構及外國商會在內的團體,對於法案可能帶來的限制感到憂心。

新華網今天報導,相較於草案二審稿,三審稿做了一些調整。

在加強監管的部分,對境外NGO在中國大陸境內活動的資金來源、收付及帳戶管理作出嚴格規定,規定其代表機構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並向社會公開。

此外,公安機關「可以約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負責人」。公安機關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有危害大陸國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透過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

對有顛覆中國大陸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境外NGO,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將其列入不受歡迎的名單,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

在放寬規定的部分,一是明確受管理的境外NGO,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等,但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等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相當機構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規範,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是刪除這些境外NGO設立代表機構數量及駐在期限的硬性規定,並將臨時活動須申請許可改為活動15天前備案即可。

三是原本要求這些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或者變相發展會員」,改為「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便利參與科研類NGO的專家。

未來境外NGO在大陸活動,只能採取設立代表機構和臨時活動兩種形式。至於目前已有境外NGO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少量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則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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