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22日下午一審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受訪時表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若涉及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因此,李全教從今天開始,停止議員與議長的職務,不能到議會開會,但議員與議長的身分仍在,依舊可以領研究費,也可以為民服務。他說:『(原音)按照選罷法第117條規定,就議員的職務當然停職,當然相對地議長的職務也是停止職務。』
林清淇說,由於李全教是直轄市議員,依法是由行政院向法院取得判決書後,正式發函給台南市議會及李全教本人,通知其被停職。
林清淇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李全教屆時若遭判刑確定,將進一步被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