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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合宜宅收賄 葉世文判7年定讞

中央社/ 2016.04.2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1日電)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利用經手林口A7合宜住宅案向遠雄集團收賄新台幣40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依貪污罪判刑葉世文7年定讞。

至於葉世文涉新竹眷改案、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法院則一併將這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包括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在二審對新竹眷改案突然翻供自白認罪,二審因此判葉世文有罪,卻未讓葉世文對質。二審判決八德合宜住宅案,採用的證據不符卷證資料;既然沒收不明財產,卻又併科罰金。

本案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葉世文在林口A7、八德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有罪,依職務上收賄等罪,判處2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

同案被告趙藤雄因認罪,年逾古稀之年,長子身罹重病,高院改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國庫2億元定讞。趙藤雄已繳清,不需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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