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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服志願役滿4年非榮民 權益不同

中央社/ 2016.04.20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日電)退輔會今天表示,媒體報導「募兵制出招,服役4年可享榮民資格」並不準確,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並非榮民,輔導權益以就學就業為主,但不包括就養安置。

退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媒體報導「募兵制出招,服役4年可享榮民資格」、「志願役4年,也可以比照榮民,享受國家提供的就學、就養、就醫及急難救助」,部分內容並不準確。

退輔會指出,榮民一般是指服役10年以上而退役的退除役官兵,但為配合募兵制推動,退輔會採取「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服務對象,但此類人員並非榮民,而是依其服役年資提供6年至16年不等的輔導期限,輔導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

退輔會表示,一方面除可增加招募誘因外,另方面亦可鼓勵募兵制士官兵能夠長留久用,服役越長則退役後輔導期限亦越長,以達募兵制效益。

退輔會說,「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退除役官兵」分為兩類。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亦即一般所稱「榮民」,其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也沒有輔導期限的限制;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則是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在輔導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

退輔會表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退伍時值青壯年,相關輔導權益以「就學」、「就業」為主,與「榮民」的就學、就業權益相同。此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的輔導項目尚包括就醫(僅限於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及急難救助等服務,但不包括「就養安置」在內。

退輔會說,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輔導權益項目及輔導期限與第一類的榮民不盡相同,特別要向各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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