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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中央社/ 2016.04.2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420 16:00:5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若您對契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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