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醇食品以製造白醋、烏醋及味噌等產品為業。士林地檢署去年獲報指出,大醇食品將通路商退回的不良品,包括含過期品、即期品、外觀髒污品等回收後,混入原料重製賣給民眾,檢方分案偵辦。
檢調查出,大醇食品為節省成本,竟在製造過程中,分別將通路商退回的醋類產品、味噌產品與其他半成品混合加熱後重新裝填,再以新品出貨,導致經銷商或消費者誤以為是全新品,藉此獲取不法利益。
許金春到案後坦承,因認為回收產品沒壞,為節省成本才鋌而走險。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無法證明這些產品危害人體,僅能依商標標示不實、詐欺取財罪處分。該廠在被舉報後,已把回收的產品銷毀,展現悔意。
檢察官依詐欺取財罪處分許金春等7人緩起訴,其中許女繳納700萬元給國庫,其餘被告則須繳交50萬元到5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