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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前經熊本旅遊 取消行程可退餘款

中央社/ 2016.04.19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行政院消保處已與觀光局協商決議,4月底前出發至日本九州行程經熊本縣的消費者,若取消行程,可取回扣除已付日方定金等必要費用後的餘款;之後出團者另議處理方式。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指出,4月30日前出發赴日本九州「行程經熊本縣」的旅行團,旅客若取消行程,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辦理,旅行社應將「已代繳的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的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的餘款退還旅客。

至於前往九州未受震災影響的景點,吳政學說,則依前述範本的第28條之1規定辦理,即旅行社除得扣除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外,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5%旅遊費用作為補償;但若採第27條規定對旅客較為有利,則依第27條規定處理,即對比出發日前不同時間,有不同退費比例。

對於4月30日之後出團的旅客,吳政學說,目前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將視日本當地屆時的交通與住宿情況,再與中華民國旅行公會全聯會、旅行業品保協會協商處理方式;但在4月底之後出團者,應對及處理時間較寬裕,各家業者多已與消費者展開協談,可能採更改行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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