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有立委認為,若不針對應提供卻未提供哺乳設施的企業訂定罰則,此條文恐怕無實質效力,經協商後,委員會作出決論,由於資方對此可能有異議,因此將召開公聽會,邀請勞資共同商議是否加入罰則。另外,委員會也以附帶決議方式,請勞動部透過地方政府,加強輔導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並於修正案上路1年後,進行後續追蹤檢討。
這項草案中還明訂,若是勞工因子女未滿2歲,需親自哺集乳,雇主應每日額外給予1小時哺集乳時間,且在正常工時以外,若單日加班超過1小時,雇主應再給予半小時,而這些額外的哺集乳時間,皆以工作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