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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百人以上企業應設哺集乳室

中央社/ 2016.04.1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8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適當托兒措施的條件,從原規定的250人以上,修改為至100人以上。

為讓更多民眾能在公司使用哺集乳設施,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100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適當托兒措施的條件,原規定的下限是250人以上。

在有關罰則的部分,部分立委指出,若不訂罰則,恐無法產生效力,讓條文看得到卻吃不到,但經協商後,國民黨召委王育敏表示,資方會有不同意見,可能會有爭議,所以罰則的部分就留待召開公聽會,邀請勞資共同商議。

對此,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勞動部加強地方政府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輔導,協助雇主設置或與托兒機構簽約,並於修正規定施行1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督促雇主依法落實辦理。

另外,為鼓勵母乳哺育,草案也明訂,對於子女未滿2歲需受雇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雇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這2項哺集乳時間都被視為工作時間。

針對性騷擾事件,草案也明訂,被害人因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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