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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貪污量刑新規 滿5萬就課刑責

中央社/ 2016.04.18 00:00
(中央社台北18日電)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解釋文」,其中,貪污、受賄1萬元(新台幣5萬元)以上,具有特定情節者,就應追究刑事責任。

大陸2015年11月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新華社報導,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新規指出,貪污、受賄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死刑部分,司法解釋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

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至於終身監禁,司法解釋認定,應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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