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法:曾性侵兒少者 不得任計程車司機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4)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列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性侵兒童及少年者,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以維護乘客安全。

交通部表示,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指出,該草案修正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

交通部說,新增條文所定之犯罪態樣包括,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曾犯暴力性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執照,不能當計程車司機,以維護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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