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法修正 限制債務人生活條件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10 年前
行政院會今天(14日)通過「破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法案名稱改為「債務清理法」外,並增列「禁奢條款」,對於債務人的生活加以限制,且債務人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

目前對於欠稅者已在「行政執行法」中訂定「禁奢條款」,例如欠稅高達新台幣3.5億的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就曾被禁奢條款限制。

由於以前「破產法」的規定比較鬆散,這次修法對破產者的生活給予某種程度限制,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

草案也明定,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的勞工工資,勞工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優先受償;此外,如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將面臨最重7年的有期徒刑。

草案明定,債務人在債務清償程序開始後,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視情況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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