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菸酒事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大成報/
10 年前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為加強菸酒事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建立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爰依據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及其任務。(第3條及第4條)

二、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量並建立檔案、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第5條至第7條)

三、特種個人資料之界定及管理程序、告知義務之程序、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監督及其程序、利用個人資料行銷之程序、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遵循事項、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程序、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之處理程序、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之處理程序。(第8條至第16條)

四、有關人員管理、資料安全管理、環境安全管理、留存紀錄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等事項。(第17條至第20條)

五、有關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及整體持續改善等事項。(第21條及第22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定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第23條)

前揭內容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歡迎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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