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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鄭性澤出庭 強調無殺警求放人

中央社/ 2016.04.12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2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下午針對台中高分檢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進行訊問,遭判死刑定讞已10年的鄭性澤出庭表示,「未持槍殺警,自白是因警方刑求」,請求檢方放人。

理平頭的鄭性澤穿灰色上衣、藍色長褲、球鞋,帶著腳鐐、手銬,在3名法警戒護下步入法庭,雖然臉上沒太多表情,仍看得出心情有點緊張,與過去年輕時樣貌相比,帶有些許滄桑。

承審法官首先詢問檢方聲請再審理由,檢方共提出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彈道方向、彈殼位置、國外文獻、鄭性澤自白內容與事實有極大差異等新事證,認定足以動搖原判決,甚至改變判決結果,請求法院重啟再審。

檢方表示,蘇姓警員在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是屬「新事實」;而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法醫學研究所鑑定報告是「新證據」。

辯護律師表示,依專家對鄭性澤做的供述鑑定,顯示鄭性澤當時自白無真實性,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2階段殺人說」。

法官詢問鄭性澤看法,鄭性澤表示,「請求檢察官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在再審前能放我」。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裁定前,得命停止。

法官也傳喚蘇姓警員家屬出庭,但家屬未現身。庭訊約在下午4時結束,鄭性澤也在庭訊後還押。

鄭性澤於民國91年1月5日與羅武雄等多名友人到台中豐原酒店唱歌,羅武雄因包廂及小姐等問題,在包廂內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羅武雄與蘇姓警員雙雙中彈死亡,受傷的鄭性澤被認定是殺警凶嫌,95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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