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日逐條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降低罷免門檻、延長罷免連署時間、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等規定。會中朝野贊成修正第11條,將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事務新增「罷免」法令宣導事項。不過,針對修法重點,也就是現行第86條規定「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且新增選務機關應辦理罷免說明會等,由於朝野逐條審查、意見分歧,因此,截至中午都尚未討論到。
朝野也贊成通過第42條提案修正,新增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活動,提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於罷免活動期間的相關支出,在最高金額額度內,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做為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至於支出的期限,是指罷免提案人領取連署名冊之日開始到投票日結束後30天內,或到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為止。中選會主委劉義周說:『(原音)我們就從他領取的時候開始起算,這樣才是,因為他領取的時候才是開始正式的活動,那前面很小規模的,影響比較小,而且這日子的起算對領取人是比較有利一點。』
此外,朝野也同意修正第49條,新增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給罷免案提案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