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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非自用額超過7萬7 以6%併計所得

中央社/ 2016.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 9日電)中區國稅局表示,自今年起,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勞務給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萬7千元者,超過部分將以6%純益率,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不少民眾以多層次傳銷(直銷業)為主、副業,部分人更因參與直銷獲利頗豐。為維護「有所得就要課稅」的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訂定多層次傳銷事業課稅原則。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參與直銷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自今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至於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除經查明參與直銷者所提供的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與人的進貨資料,按建議價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官員說明,考量參與直銷民眾所購買的商品部分可能是自用,若要求所有購入的商品數額皆須舉證,實務上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因此檢討修正參與直銷者營利所得的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參與直銷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課稅門檻金額時,就課稅門檻額度內的進貨金額部分,免逐案檢據憑證,以核實認定為自用。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則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將可降低納稅依從成本,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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