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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護理費 不得列報綜所稅扣除

中央社/ 2016.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9日電)台北國稅局表示,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於公立或全民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看診的醫藥費,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但官員提醒,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與嬰兒照顧費,不得列報。

國稅局表示,現代婦女生產後,多會到月子中心作產後照料,因此有不少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費用,或護理之家的護理費用,是否可以列報為綜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但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須以立案的公立醫院、與全民健康保險有特約關係的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等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行為收據與醫師診斷證明書,才可申報為綜所稅扣除額。

官員舉例,民眾甲君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其配偶因產後虛弱到護理之家接受照護的相關費用,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用扣除額,並檢附相關收據及醫生之診斷證明書。但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與醫療性質有別,故依法不得認列而否准該費用的認列。

官員指出,護理之家或坐月子中心的護理費支出,僅符合醫療性質部分的費用,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且列報時亦應提示符合具醫療性質的相關收據,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也不得扣除,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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