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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提訴願 應先繳納復查稅額

中央社/ 2016.04.08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8日電)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對稅捐稽徵不服提起訴願,應先繳納復查應納稅額半數,以免被移送執行。

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說,納稅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應依法申請復查,若經復查決定後維持原核定,納稅人仍有不服而提起訴願時,相關規定又不同。

依規定,民眾應先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否則未繳納的應納稅額在滯納期滿後,仍會被移送執行。

他提醒,納稅人常誤以為對核定的稅捐處分不服,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等程序終結確定才需繳納,但事實不然,仍應先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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