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稅奴 立委黃國昌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楊繼宇/台北報導

法律旨在保護人民,而非懲罰人民,台灣納稅人長期在不合理的賦稅徵收制度中,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基本權遭受嚴重侵害,悖離國際人權的普世價值。有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遲遲未見落實,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日前在立法院舉辦一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公聽會」,針對是否立法成立保護專法、是否設置納稅者保護官以及解決萬年稅單、設置財稅法院或財稅專庭的必要性等進行探討。黃國昌說,目前《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權利保護專章跟當年賦改會所建議有落差,是否有充分保障納稅人?現行賦稅爭訟人民歷經法院取得勝訴判決後,竟還可以發回由原處分機關再做出相同內容的處分,無盡循環,判決形同具文等問題,這些需要透過加強法官專業性、法院系統改變或其它方式來讓民眾獲得保障。

當日與會的前立委羅淑蕾以中華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長身分,以三個民間烏龍稅案及纏訟長達20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指出,不當的稅捐稽徵,造成無數稅奴,其所受身心摧殘與耗費龐大的社會成本,影響甚鉅。她建議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應對造成烏龍稅單的稅務人員,給予適當懲處以為警惕,非以國賠讓全民負擔稅官的不當疏失。

▲前立委羅淑蕾陳述稅奴案例,指出這些實際的案例經驗,均須被納入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保障制度。(圖/翻攝自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指出,台灣的不良稅制造成人民在行政訴訟上,勝率均相當低,因目前台灣稅捐稽徵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規範力度幾乎趨近於零,僅具訓示性意義。民眾上訴後,即便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代理人,訴訟結果還是輸,納稅人反被迫花費額外成本。這樣的結果造成納稅人因無法得到保護,對稅務即便有所爭議,也不願再提起行政救濟。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提及,先進國家人民進行申報時,稅捐機關會先推定為誠實申報,不像台灣老把人民當逃漏稅嫌疑犯對待,甚至還連補帶罰。葛克昌指出,在法治國家,稅官均為法律教育出身,重視正當法律程序,唯獨台灣並非如此。另外,所有法治國家,只有台灣分不清脫法避稅與違法逃稅間的差異,對同類型避稅案件,竟做出不同的認定。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為讓稅制更健全,包括從專家鑑定、程序機制上解決企業併購、商譽的爭議,落實法制化,將稅捐變成企業的競爭力,更提升國家競爭力。黃俊杰提議,針對長期爭訟的案件,爭訟撤銷達兩次以上與復查決定達數次以上者,均應主動站在納稅者角度來處理。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以至今仍陷於無限輪迴的太極門萬年稅單為例,因他是該案的刑事辯護律師,他直指太極門一、二、三審均判決無罪,自國稅局 86 年發單課稅至今已20 年,仍未獲解決。蘇友辰指出,個案正義的追求,會找到制度正義的改革方向,要遏止萬年稅單的發生,唯有對訴願與行政訴訟爭訟標的,應包括原課徵處分、原復查或重核復查的決定,全部一起處理。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從人權角度提出,個人綜所稅在免稅額與扣除額訂定的錯亂觀念,讓稅法未保障一般人民的基本生存權,甚至造成有能力納稅富人的扣除額,遠高於一般人的基本生活免稅額。而錯亂的稅制同時顯現於企業經營。林天財說,公司碰上欠稅,所有股東要以個人財產負擔無限責任,完全顛覆公司法有限責任的體制。

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委蔡朝安強調,「預先核釋制度」的落實相當重要,經濟環境一直往前推進,許多新種交易形態在目前稅法尚欠缺規範,例:第三方支付、衍生性金融商品等。他認為,稅法本身的不確定性問題及後果不應歸責於納稅人,在納稅人非故意情況下,不該連補帶罰,才能避免阻礙經濟發展。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提出建議: 一、 復查委員會目前缺乏外部專家參與,應擴大外部學者參與,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提早於復查階段進行。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規定在訴訟階段,法官得視必要邀請專家參與審判工作。 三、上訴審中有 35%~45% 為稅務案件,所以成立專業稅務專庭有其必要性。納稅者保護法的訂定也應把司法院納入,使後續相關的救濟及萬年稅單的行政爭訟循環一併納入考量。另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建議增加:稅法相關的專業公會,例如會計師、律師公會等,得針對財政部發布的解釋與法令規定,提出釋憲的權利。

AI革命進行式
AI革命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