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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彥君捷運傷人案 5/12二審宣判

中央社/ 2016.04.0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男子郭彥君被控在台北捷運中山站隨機砍傷4人,一審被依傷害罪判刑3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辯論終結,訂於5月12日宣判。

台北捷運中山站去年7月20日晚間發生隨機傷人事件, 郭彥君手持水果刀隨機砍傷4名民眾,所幸民眾送醫後無大礙。他落網後自稱長期失業心情不佳才犯案,水果刀是從超商偷來。

士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竊盜罪嫌起訴郭彥君,認定他為發洩情緒揮刀殺人,造成社會莫大恐慌,考量他被捕後還說「如果沒有人阻止,會繼續殺到全部的人死光」,可見犯後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士林地院審理後,去年底認定郭男無殺人犯意,依傷害罪判刑3年,另外偷竊水果刀的部分,依竊盜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全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郭男在開庭期間說「我沒有殺人犯意」,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社會不安及4人受傷,感到非常抱歉,希望能獲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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