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交接條例初審 重大政策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6日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明訂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交接小組協商。若經立法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不過,國民黨團認為,該條文限縮現任總統職權,擬於立院院會時要求交付協商,因此時程上應無法在5月20日前三讀。

初審條文規定,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草案明訂,總統交接條例草案,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的準備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辦公事務費用的編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規定,總統及各機關首長於交接期間,不得任用、遷調或核定公務人員、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以及公營事業與泛公股事業之負責人,但若有董監事改選需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