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緩,並吊銷駕照。
鑒於汽車駕駛人若不立即避讓,而造成相關救護人員或他人致傷或死亡者,應於行政罰則上較單純擋車有更重處罰。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鄭麗君、徐國勇及賴瑞隆等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增列,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致人死傷者,可處汽車駕駛人6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緩,並吊銷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