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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食品混油案輕判 雄檢上訴請量重刑

中央社/ 2016.03.3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1日電)高雄地檢署偵辦頂新集團旗下正義食品混油案,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管法起訴。一審認定正義總經理何育仁及採購胡金忞是過失犯,各判處徒刑8個月及4個月。雄檢今天提起上訴。

正義食品公司民國103年9月爆發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的混油案,高雄地檢署偵辦,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管法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今年2月宣判,販賣飼料油給正義的油商何吳惠珠,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管法判徒刑5年10個月;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管法判仲介油商林明忠4年2個月;依違反食管法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8個月;依違反食管法判採購副課長胡金忞4個月。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檢署表示,肯定法院認定提供給正義飼料用油都為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對供油商裕發公司相關人員都判處有罪,並從重量刑。

檢方指出,但是,正義總經理何育仁及採購胡金忞採購原料豬油時,被一審認定是「疏於」要求供應商提出相關文件,導致正義購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並製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僅構成違反食管法的過失犯。

檢方表示,一審忽略檢方查扣供油商出貨的油品傳票上,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正義人員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不可能是過失犯。

對於何育仁及胡金忞依違反食管法分別判處8個月及4個月,檢方認為並非過失,因此,不服提起上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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