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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訂殺童條款 法務部憂限縮法官量刑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6.03.31 00:00
內湖女童案震驚社會,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31日)審查有關「殺害12歲以下幼童者處以死刑」的「刑法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雖然相關修法主張有法律重疊之處,在法制面上仍有斟酌餘地,但仍尊重立委提案。不過,針對有立委提案「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陳明堂說,不得假釋與歐洲人權公約相違,破壞平等原則,建議不宜增訂。

內湖殺童案震驚社會,引發廢死與否的爭論外,也有立委紛紛提案修正「刑法」,增訂「殺害12歲以下幼童者處以死刑」條款,期盼對隨機殺童事件產生赫阻作用,對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31日審查「殺童條款」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

對於立委的提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並無疏漏,屬法官裁量空間,相關修法恐有限縮法官量刑空間,不過仍尊重立委的提案。陳明堂說:『(原音)在立法上有抉擇的空間,是不是要把現行的殺人10年以上跟無期徒刑本來就包含的死刑跟無期徒刑要不要再加,我們還是尊重委員討論後的決定。』

至於有立委提出修法,增訂「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對此,陳明堂說,包括殺童經判處無期徒刑之受刑人,若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合復歸社會者,依法均不得假釋,避免再度危害。但若僅將判處無期徒刑的殺童受刑人增訂為不得假釋,不僅與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規定及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相違,也破壞刑罰平等原則,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對獄政管理也將產生重大負面影響,法務部建議不要增訂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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