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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民法修正 子女不扶養可剝奪繼承

中央社/ 2016.03.31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3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子女如果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剝奪繼承權;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依最高法院判決,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屬重大虐待,也規定依個案狀況,如果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過故意虐待等,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彈性調整降低扶養程度,情節重大甚至得免除扶養義務。

法務部表示,為兼顧個案公平正義,草案規定,針對故意殺害與重傷害被繼承人,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經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方式表示,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直系血親可以代繼承。

法務部表示,不論喪失繼承權原因是客觀或繼承人主觀意思,都已剝奪繼承權,如果仍讓直系血親得以代位繼承,就失去立法意旨,刪除相關規定。草案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現行條文也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母親可以代理分割遺產。法務部表示,由於醫學進步,人工生殖方式普遍,可能出現懷胎與順產人數不一致狀況,如果在胎兒出生前先行分割遺產,日後恐須重新分割造成困擾。草案修正,胎兒為繼承人時,應於胎兒出生,始得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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