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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投保理賠放寬 金管會:天災定義需審慎

中央社/ 2016.03.31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1日電)南台地震造成許多幼童傷亡,但現行法律規定,15歲以下投保,需滿15歲才能領取死亡給付,立委希望修法讓天災可以例外,金管會認為,天災定義上還需要更審慎。

南台地震造成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多名幼童傷亡,引起各界對於年幼者投保相關規定的討論,立法院多名立委提案修法,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召開「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依據現行保險法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立委提案盼天然災害能夠為例外、有立委希望能夠溯及既往,還有立委將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也納入天災例外的範圍。

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指出,天災定義上,如果要以災害防救法第2條的定義,還有很多要釐清的地方,必須要審慎討論,這未來也將影響定價及防範道德危險。

金管會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險前提下,可研議天災除外的規定,以兼顧未成年人生命權保護及保險權益,但就天災的範圍及定義,應予明確及容易判定,以避免未來產生理賠爭議。

報告指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本案不宜溯及既往。

身心障礙者部分,黃天牧指出,過去修法就明確定義,輔以民法監護、輔助等做為判斷,其實是保護當事人的投保權益,如果當事人沒有這些,就看有沒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搭配醫師諮詢投保額度,核保上主要是責成保險公司,並未排除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金管會報告則表示,精神障礙者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已規範給付定額的喪葬費用保險金,具備兼顧避免道德風險與保障保險權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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