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過世後,子女因遺囑爭產屢見不鮮。法務部表示,結合近年來的法學理論及司法實務經驗,將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做全面檢討、修正,不僅完備國家繼承制度,更可促進人民身分法上權益的保障。
草案明訂遺囑的簽名方式,不得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之。
又為了因應資訊時代,草案明訂,除了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代之;另規範因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而無法陳述或口述者,可以透過通譯傳譯製作遺囑。
草案也增訂,若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時,於當時指定見證人顯有困難,遺囑人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得不適用見證人之規定;但於天災或不可避之事變終止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遺囑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