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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開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30 00:00
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3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目前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本公司之營運相對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普通股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內部人名單:(1) 陳儀潔: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兼董事長(2) 許文通:本公司大股東(3) 蔡練生: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4) 倪映驊: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5) 呂金晃: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6) 劉文傑:本公司董事兼副執行長(7) 梁興盛:本公司董事(8) 高劉銘:本公司監察人(9) 賴逸忠: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10) 楊劍秋:本公司執行副總經理(11) 李善民:本公司副總經理(12) 陳文楷:本公司副總經理(13) 吳宏達:本公司協理(14) 張伯弘:本公司協理(15) 陳崇良:本公司協理(16) 陳建雄:本公司協理(17) 詹立成:本公司協理(18) 楊美慧:本公司協理暨財務會計主管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5,000,000股,由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35,000,000股額度內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產業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上述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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